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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宁夏非公有制单位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0年2月8日 9点39分  来源: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本文摘要】 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将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于上月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宁夏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今年起,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单位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凡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低于10人有条件的企业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单位应为职工缴存长期住房储金。新设立单位应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新职工,应自用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

  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将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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